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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汉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4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二轮电动车在回家途中遇到被害人黄某某,并应黄某某要求搭乘其共同回家。18时36分,当车行驶至**乡**组路段时,被告人李某某因操作不当导致黄某某摔落受伤,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肇事车辆照片、医院诊断及记录、协查通报、道路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实表现证明等;2、证人向某甲、向某乙、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死亡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丽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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