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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5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K*****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赤松路与二环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范畴,判定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接警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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