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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吴家窑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齐某某的冀A*****“大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吴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井陉县“乡村小酒馆”丁字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从道口驶入吴苗线左转弯的贾某甲驾驶的“虹泰”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贾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贾某甲于案发当日到井陉县中医院住院,于2020年6月28日出院,于2020年7月4日在家中死亡。经认定,在此事故中,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贾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报警和拨打120,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返还车凭证、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庭怀    

检察官助理:李尚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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