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制度的相关事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陕F****T号小型客车,沿汉中市汉台区宗柏路(宗营镇民俗村门前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宗营镇新桥村三组路段,因避让同方向行人,超速行驶、未按照规范操作驾驶车辆,逆向驶入对面车道,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的欧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一人,唐某某)碰撞,事故致欧某某、唐某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唐某某后经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尸检)字[2020](3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唐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立信车鉴字[2020]第3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陕F****T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前部左侧与宗申牌三轮电动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过碰撞;2、陕F****T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灯光系统、转向系统除事故损坏外,其余各部及连接正常;行车制动系统各部及管路连接正常;3、宗申牌三轮电动摩托车灯光系统、行车制动系统除事故损坏外,其余各部及连接正常,转向系统各部及连接正常;4、陕F****T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66km\h。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欧某某、唐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已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阶段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对被害方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敏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8633****);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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