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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104.95mg/100ml)驾驶陕D****8号面包车行驶至姜源路华宇小区西处时,与路边行人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受伤。后经武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协议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4.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书荣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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