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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怀某某**镇**市场路段由教师街往三十二米大街方向行驶,16时25分许,行驶至**镇**市场“**超市”门口对出路段处时,碰撞到行人卢某育,造成卢某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4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育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医药费和丧葬费共人民币25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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