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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镇**村**组,自由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川******”的小轿车沿君山区光明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九公里菜一队路段时,将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君山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且已经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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