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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车载林某某、于某某)沿日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159公里处时与于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黑*****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林某某、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海昕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沭县;

2、卷宗一册。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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