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1********,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现住安阳市龙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安阳市殷某某华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武丁路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范某某当场死亡,车辆两损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接警证明、相关人员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爱华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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