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由涡阳县城驶往**街道,23时33分许,自西向东行驶至涡阳县**街道**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与同方向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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