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大石桥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登记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上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石桥市周家镇青寨子村时,与行人车某甲相撞,致车某甲受伤。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某甲因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定,李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车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