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5时0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8****号轿车(上乘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沿太昊路由东向西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豫A8****号小型轿车的车速为90km/h)至富民路口时,与关某某驾驶豫P3****号小型轿车沿太昊路由西向东行驶(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豫P3****号小型轿车的车速为44.7km/h)相撞,造成关某某、李某甲、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受伤,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利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3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监控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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