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RG****号—豫R****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商苑街口东,在超越同车道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豫R*****号二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温某某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卫 珂
代理检察员:贾建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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