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居**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0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京NB****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已符合报废标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T20054灯杆处,将在自行车道内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薄某某(男,殁年43岁,江苏省人)、陈某某(男,45岁,河南省人)撞倒。被害人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2mg/100ml。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电话联系其朋友郭某某(男,31岁,北京市人)帮忙顶包,在郭某某到达现场前,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查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薄某某家属和被害人陈某某,薄某某家属、陈某某均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瑞冰
检察官助理:刘珮露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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