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4811986******,汉族,大学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号,住内乡县****路******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5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号大运三轮摩托车,由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大成路工商局路口路段时,强行闯红灯与由西向东海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海本显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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