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男性,1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61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户籍登记地址罗平县阿岗镇******,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云D3****号小型轿车沿罗平县法荫线由南向北行驶。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的车辆行驶至罗平县阿岗镇阿岗村委会小马街村陈**家门口时将行人陈**撞伤,造成陈**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8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多次电话联系李**,被告人李**因害怕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拘留,直到事故发生后第二天下午李**才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照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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