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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下马嘎村方向往富源县十八连山镇雨汪村方向行驶,22时15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四长线K11+500米处时,将路上行人伍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现场,22时20分,伍某某又被途经现场的杨某某驾驶的云D*****号小型越野客车碾压,造成伍某某死亡,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伍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0年07月07日04时许,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7日,李某某的家属向伍某某的家属垫付葬费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DNA鉴定、死因鉴定、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且驾车逃逸现场导致第二次事故的发生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则永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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