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屯*号。2017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8日16时18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14******)搭载被害人卢某某行至中山市**镇**路与**路交汇处,卢某某从车上跌落而肇事,事故造成卢某某受伤。2018年5月24日,被害人卢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在**镇***食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中山市交警支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视听资料光盘2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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