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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峰光路**花园******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红大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9年12月17日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03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RXJ***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浈阳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博皇家具门前路段时闯红灯,与被害人包某某驾驶的粤R3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包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逃逸并安排李嘉兴顶替自己。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发现,自称是粤XJ***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与内部监控录像和卡口信息内的驾驶人体貌特征不符,有顶包嫌疑,办案民警后发现粤XJ***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李某某。2019年7月30日,李某某到交警大队咨询车辆放行问题时民警发现李某某与事发时粤XJ***号小型轿车的驾驶人体貌特征相吻合,随后,办案民警对其进行讯问,李某某在有力证据前对其驾驶车辆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并找人顶包的事实供认不讳。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XJ027小型轿车等;

2.书证:《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治安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巫飞燕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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