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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泾阳县********号,农民。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6日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唐贞陵附近摆完夜市后无证驾驶脱审的陕D9****号“福田”牌轻型货车回家途中,当车辆沿泾阳县兴隆镇环山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蒙村南段时,与马某某临时停放于路边的陕AF****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甲及陕D9****号车辆乘坐人李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李某甲分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马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后李某乙在被送往泾阳县医院途中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小社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补充材料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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