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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8岁(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 1月5日7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MG****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五华县横陂镇客天下搅拌站驶出公路左转弯时,与一辆从五华县横陂镇小都方向驶来由陈某某驾驶的粤M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6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粤MG****的车主与受害方家属达成了赔偿法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甲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镜波

                 2020年2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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