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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魏某甲,沿金江公路由上江乡方向往开发区方向行驶。17时19分许,当车行驶至金江公路K65+820米处时,因李某某未收起摩托车侧撑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侧撑架与地面接触导致车辆失控,车辆与道路南侧建筑物旁堆放的杂物相撞,造成魏某甲腹内受伤。后魏某甲因腹痛难忍,于2019年8月15日被李某某等人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魏某甲于2019年8月16日18时48分死亡。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魏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乙、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盘县柏果镇家中,联系方式1876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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