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J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向右转驶入开平市**镇**路时,碰撞由梁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梁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证人麦某某、董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亮云

检察官助理 余兰芳

202012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