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在安阳市沿纱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广益小区门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冯某甲、冯某乙相撞,导致吕某某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又与张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之后李某甲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又与对向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豫E*****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吕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受伤,车损四辆的交通事故。冯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甲弃车逃逸。经司法鉴定,冯某甲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吕某某多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冯某乙左颞顶部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许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瞭望不周,行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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