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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悬挂车牌为“沪ER****”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车牌为“沪B****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本区宝钱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世盛路路口,遇前方绿灯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沈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驾驶牌号为“上海8360803”的电动自行车沿宝钱公路同向行驶至该处,由于李某某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致二车碰撞,造成沈某甲跌地后被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110事件单登记表》《现场处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自首的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过程;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事发时的碰撞部位及涉案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

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沈某甲符合在交通事故中致头部及胸部严重复合伤而死亡;

5.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证实李某某无毒驾、酒驾情形;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的情况及投保车险的情况;

8.《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证实被撞电动自行车直接物损人民币790元;

9.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已收到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垫付款人民币11万元;

10.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身份、机动车驾驶资质情况;

1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印证了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陈佳丽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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