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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号,现住周口市川汇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0时28分许,李某某无证驾驶轮式装载机(铲车)从**路北侧正在施工的人行道头北尾南向东倒车进入机动车道过程中,遇任某某骑自行车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该处,任某某骑自行车向右转弯避让,轮式装载机(铲车)尾部与向右转弯避让的自行车尾部在机动车道内接触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已与被害人任某某家属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

2.证人沈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任某某的尸检报告、碰撞形态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保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李某某从宽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丽莉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482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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