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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苗某某包庇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8〕2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9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6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9日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蒙DJ****号二轮摩托车,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3KM+900米处时,与被告人李某某因故障停放在路边的蒙D9****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陈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苗某某指使李某某故意伪造事故现场。

2018年10月23日,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光盘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元华

2018年125

附:1.被告人李某某、苗某某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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