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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徐某某包庇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刑检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沂水县**个体经营者,现住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初中毕业,沂水县**店员工,现住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徐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鲁Q*****号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莒县安庄镇蚕茧站路段处,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找乘车人员徐某某顶替。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现场勘查完毕后执勤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经询问,被告人徐某某承认其驾驶鲁Q*****号牌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6日上午,办案民警将鲁Q*****号牌轿车乘车人李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电话通知至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受询问,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编造虚假证词,拒不承认其驾驶鲁Q*****号牌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其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其驾驶鲁Q*****号牌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找被告人徐某某顶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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