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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性,19**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7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04月05日20时09分许,被告人李**驾驶粤B3****号小型轿车沿南山区粤海街道东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东滨华苑路段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且跨过多车道超速行使,致使该车车头与由北往南沿人行道正常横过东滨路的被害人董*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董*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驾车逃逸。经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董*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目前犯罪嫌疑人李**及其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董*治疗费共计473472.85元,另保险公司已付120000元,此事故双方尚未达成最终赔偿协议。

二、2020年9月23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李宗懿饮酒后驾驶粤B5****号牌小型汽车在南山区蛇口街道金世纪路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滨海休闲长廊交汇处路段时,车辆与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花坛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弃车逃离现场。9月24日7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警大队在其住所将其抓获,随后将该案移交南山交警大队办理。执勤民警随即对被告人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3.7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有嫌疑人身份信息证实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抓获经过及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二)证人证言:有证人郭**、孟*、袁**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对两单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四)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承担交通肇事的全部责任;(五)鉴定意见:粤南[2020]临鉴字第2013号认定被鉴定人董*的损伤属重伤一级;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480号认定被告人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78mg/100ml;(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有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办案区视频监控、现场监控视频、吹气抽血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辟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赔偿情况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伟芳

                                    检察官助理 叶慧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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