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鄢洲村 8组,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又一村9栋 513房。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福景大厦816,工作单位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上述被告人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均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从2019年初开始共谋盗窃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手机屏幕产品销售牟利。2019年9月,张某某入职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1日22时许,张某某、李某甲一起来到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盗窃手机屏幕,由张某某将40个手机屏盗窃出藏匿在李某甲身上,后二人一起将手机屏带出创维工业园。
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张某某、李某甲从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盗窃420个手机屏幕。
2019年12月7日晚,张某某通知李某甲带两个大袋子来到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门口路边等候,之后张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的丰田车与李某甲碰面,将358个型号为SKI649-B03手机屏幕,2个其它型号手机屏幕一起送至李某甲位于石岩街道塘头又一村9栋513房住处。
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张某某在创维公司盗窃约300个型号为SKI649-B03的手机屏,李某甲去创维工业园接应张某某,之后二人将所盗窃的手机屏幕送到李某甲住处。
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个晚上,张某某盗窃约300个型号为SKI649-B03的手机屏幕,送至李某甲住处。
李某甲从互联网上购买气泡膜套打包手机屏幕并分别存放子两个纸箱内,每个箱子分装500个。2019年12月26日19时10分,民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应人石福景大厦816房抓获张某某,在张某某的丰田汽车后尾箱搜查到涉案建设银行卡一张,在张某某住处搜到310个标有SKI649-C06、Y7500-LS166400S的手机屏幕,在张某某的住处卧室搜到灰色书包内各种型号手机屏幕220个;同日22时20分许,民警在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别墅区9号513房抓获李某甲,缴获标有SKI649-B03、Y7500-LS166400S的手机屏幕共计1000个。
经鉴定缴获的手机屏中,1000块SKI649-B03型号手机屏价值人民币97900元、310块SKI649-C06型号手机屏价值人民币29030元、119块YSHI53401-B11TS型号手机屏价值人民币8050元、14块SKI500-B57型号手机屏价值人民币910元、12块SKI649-B06型号手机屏价值人民币1100元,合计人民币136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宝安分局电子证据提取记录、李某甲微信交易流水、李某甲与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查扣手机屏照片及辨认、淘宝购买记录及辨认、张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失窃机屏汇总、张某某考勤刷卡记录、李某乙转账给张某某50000元的交易记录、抓获经过、公安网下载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产品鉴定报告书、李某甲、张某某入职信息表、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盗产品证明材料、采购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温某某、田某某、吕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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