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1504221973********,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组,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乡**村**组,工作单位及职业:无,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巴林左旗农电局胡同里看到一办证电话,于是通过电话询问对方办理C1机动车驾驶证事情,后在巴林左旗步行街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一陌生男子,两天后该名男子在巴林左旗步行街将伪造的C1驾驶证交给李某某,同时李某某给该陌生男子500元。2019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持伪造的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DD****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一中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后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案件移交至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理,被告人李某某对购买伪造的C1机动车驾驶证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的C1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说明、车辆信息和照片;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购买伪造的C1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力根
检察官:王莹颖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2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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