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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3********,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街道**幢**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西山区办理了六本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账户后,贩卖给史芸(在逃)及一名张姓男子(信息不详,在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提取、扣押、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静

检察官助理:马丽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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