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娄底市**街镇**村**。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昵称为“*曾”、“*脸”等人(均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来到揭阳市区,后入住揭阳市榕城区**公寓,并由微信昵称为“*凡”的男子(另案处理)安排工作。李某某在明知对方是要利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仍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给该男子,由该男子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注册成立了揭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注册成立了揭阳榕城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榕城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榕城区**电子商务商行,于2019年8月21日注册成立了揭阳榕城区**电子商务商行。注册完成后由李某某持这些公司的相关资料分别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行为上述空壳公司办理银行卡公户。办理完成后,李某某将所有的银行公司账户银行卡、U盾、营业执照等资料都交给该男子,李某某从中非法牟利2570元。
2020年4月2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银行开户行资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