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阳泉市**排**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利,先后在阳泉市郊区荫营市场监督管理所、阳泉市李家庄市场管理监督所等地工商部门以本人身份办理阳泉市郊区元元菜店、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老李商贸中心、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子商贸行、阳泉市郊区东东五金经销店四个营业执照,之后又从荫营工商银行、固庄矿工商银行等地开具对公账户,并将其中三套所办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及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转卖给他人,获利1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多份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振泽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附书证5页,物证:印章3枚,营业执照2份(正、副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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