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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月,被告人李某某对外声称能为学龄孩子办理入学,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为梁某、李冬某、李才某、黄某某、邹某某办理五本虚假《江西省居住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还应李才某夫妇的要求为李才某的小孩办理虚假出生证明一张,并代为办理小孩入学手续,从中获利人民币29560元。经认定,上述居住证及出生证明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才某、李冬某、梁某、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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