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小学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院**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吕某某(另案处理)指示,以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身份证信息注册办理28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银行公户,卖给被告人吕某某等人使用,从中获利2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同案人吕某某、孟某某等人供述;3、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