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服装有限公司和武汉**日用品经营部,后将上述三家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共计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23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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