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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昆明**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将本人身份信息交由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等地办理了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昆明**贸易有限公司、昆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等材料后出售给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利。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自用涉案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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