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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阳朔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住阳朔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经李某甲的介绍认识“某甲”,后李某某以每个身份证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信息在**省**市办理了三个工商营业执照,以每个身份证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市办理了三个工商营业执照,并为其中四个营业执照办理了对公银行帐户,将其出售给“某甲”,共获利人民币4500元。

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章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破坡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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