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381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江苏省邳州市大象城西区**栋**单元**号。2009年4月2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1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5月13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想办理贷款的山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号**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其谎称办理贷款需要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财务章等相关手续。姜某某信以为真并将山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财务章等手续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宿舍门口以邮寄方式寄给(收件地址:江苏省邳州市**路**超市)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又指使 “小强”(未查获)将山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以4000元价格卖给辛某某(另案处理),赃款用于支付“小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继刚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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