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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经济开发区**城**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宣城市广德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4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某某**路**城暂住地上网时,发现微信兼职群内有收购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的消息,与对方联系后,于2019年11月期间先后至太仓市、昆山市等地以自己身份信息登记注册太仓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机械有限公司、太仓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昆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共计5家公司,并将该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印章等物以每套5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蒋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袁 灿 华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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