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住长丰县**镇**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名下的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6套营业执照八件套(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法人手章、U盾、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及个人名下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卖给其上家“杨某”,从中获利6900元。
李某某名下“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被用于流转“新乡市开发区胡某某被诈骗一案”的部分诈骗款项。
2020年6月4日,李某某到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投案。
2020年6月29日,李某某家属退违法所得6900元,并退赔胡某某损失一万元,胡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谅解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劲草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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