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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4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街道****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虚假包车线路牌的情况下多次以30元的价格购买,以50元的价格销售给大型普通客车(豫**)使用,其中一次于2018年4月12日该大型普通客车在使用李某某提供的虚假包车线路牌行驶途径**高速公路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重伤、36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8到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检察官助理:马曼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县**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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