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门。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哈尔滨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为哈尔滨某某项目庭院工程施工工程(以下简称某某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取得该项目的承包权,在项目招标公告前,通过哈尔滨某某经济管理部部长李某乙授意招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想办法让其中标,然后指使其手下人员寻找公司参与围标。李某某手下人员韩某某负责借用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黑龙江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竞标,郭某某负责借用了内蒙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在空港物流园项目发布公告后,李某某一方人员利用上述三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江苏某某公司中标,中标标的额为人民币12,739,762.95元。李某某以江苏某某公司名义实际施工。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从监察机关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流水明细、物流园项目相关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备案材料、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邱某某、李某乙、计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金某某、李某丙、郭某某、战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刘某乙、沈某甲、刘某丙、沈某乙、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煜红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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