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龚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开始,龚某乙(另案处理)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山边处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下注额最少人民币10元,上不封顶。该赌场由龚某乙做庄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龚某甲负责接送赌博人员到该赌场赌博。同年10月10日16时许,公安局民警查处上述赌博窝点,并当场抓获龚某甲、王某某、李某某及豆某某等参赌人员,缴获部分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龚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李某某、龚某甲、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妮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龚某甲、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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