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4时40分许,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法民警杨某某带领辅警张某甲、卢某某、张某乙等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街执勤查酒驾期间,遭到该村村支部书记容某某无故指责辱骂,民警在依法传唤容某某调查时遭到容某某辱骂、激烈反抗,导致多名村民闻讯到场围观,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等多人参与撕扯阻拦民警,经民警多次警告,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等人仍拒不配合并撕打、辱骂民警、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和催泪喷雾剂,造成执法民警杨某某受伤、执法记录仪损坏。经鉴定,涉案执法记录仪(已损坏)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执法民警杨某某等人对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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