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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公诉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镇**村**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住溧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涉嫌盗窃罪,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镇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张某某在镇远县舞阳镇金堡路口老水泥厂工地上从事打混泥土、砌砖等工作,发现工地上有闲置几年不用的一辆铲车、一台搅拌机(含搅拌料斗等),该搅拌机、铲车系被害人王某某在金堡路口老水泥厂“建材一条街”一期工程完工后停放在工地的。后三人商量将搅拌机、铲车盗走销赃获利。同年3月底的一天15时许,李某某、龙某某、张某某趁物业管理人员不在工地时,龙某某便联系了吊车以及装卸工人到老水泥厂工地,将铲车、搅拌机吊上吊车,开到镇远县小田溪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将赃物进行销赃,共获得赃款13000余元。李某某、张某某每人分得赃款3200元,龙某某分得赃款4800元,剩下赃款用于支付吊车及装卸工费用。经价格认定,被盗铲车及搅拌机价值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镇远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龙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在安徽省郎溪县**镇**村**里**号,联系电话:1305757****;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在贵州省镇远县**镇**路**组,联系电话:1838573****;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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