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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庄。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路**楼**幢**室。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至本市闵行区**路**KTV附近,吹口哨挑衅途经该处的田某某、王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后李某某上前与田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甲、高某某见状上前伙同李某某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田某某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作出如实供述。案发后,田某某出具谅解书对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黄某甲、高某某参与一起殴打田某某的事实。

2.证人居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发现案发现场有男子受伤的事实。

3.闵行公安分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调取路面监控录像1份;该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经过。

4.公安机关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田某某的伤势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6.田某某出具的《谅解书》及照片证实,其对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予以谅解。

7.三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结伙,酒后无端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佶励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高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外(李某某:1775413****;黄某甲:1789198****;高某某:1595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具结材料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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