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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之间,以叶某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非法讨债的目的,纠集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和张某甲、潘某某、罗某乙、钟某某、江某甲、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有组织的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借款人及家属形成心理控制、威慑,扰乱了河源市源城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在该恶势力团伙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害人江某乙欠叶某某200万元债务。2016年5月,罗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坚基商业中心附近见到江某乙后立即通知叶石某某到场,并把江某乙带至威尼斯花园叶石某某的家中商讨偿还债务事宜。叶石某某为了让江某乙偿还债务并防止江某乙逃跑,指定江某乙到假日酒店居住,并为其开好房间,同时指使罗某甲等人在假日酒店看守江某乙,江某乙如需外出则需要在罗某甲等人看守下才某某外出,以此逼迫江某乙凑钱还债,直到江某乙还钱为止。同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等人在罗某甲安排下在假日酒店水疗会所、客房轮流看管江某乙。期间,江某乙去广东省中山市、河源市东源县万绿谷等地筹钱时,则由罗某甲、张某甲创、潘某某青等人跟随,防止江某乙逃跑。直到同年6月20日,江某乙在还给叶石某某40万元后,叶某某才允许江某乙离开,江某乙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余天。

2016年6月份,被害人江某乙欠叶某某债务没还清逃跑不知去向以后,叶石某某明知江某乙已不在家中,为使江某乙出来面对债务问题,指使罗某甲带人去河源市源城区榄坝村江某乙家中施压给江某乙家人。同年8月份至2017年2月25日,罗某甲带着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和罗某乙、张某甲、钟某某、江某甲、赖某某等人多次来到源城区榄坝村江某乙的弟弟被害人江某丙的家附近,利用喊话器喊话、半夜敲门、半夜放鞭炮、放烟花、贴寻人启事海报等手段对江某丙及其家人进行骚扰。期间,江某丙及其家人多次报警未果,后因2017年2月25日最后一次的骚扰行为导致江某丙母亲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气晕倒地后在人民医院住院了一星期多才罢休。事后,叶石某某等人赔偿了一万元医药费给江某丙母亲。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英德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扫黑除恶办重点督办事项办理表、线索交办函、举报信、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收据、海报、手机短信、医院诊断材料、假日酒店相关材料、视频截图、报警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户籍资料、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同案人叶某某、罗某甲、张某甲、潘某某青、罗某乙、江某甲、钟某某等人的某某;3.被害人江某乙、江某丙的陈述;4.证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丙、江一贞、赵某某、江某某、江某丁、张某乙、江某戊、郑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钜、黄某某的某某与辩解;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无视国法,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钜、黄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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