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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某某等5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土匪,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本,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辉仔,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浩仔,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兵仔,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甲、魏某某、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刘某甲、赖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魏某某、刘某甲、赖某某、姚某某(未到案)等人多次到惠州龙门、汕尾、梅州等地,以“碰瓷”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其犯罪模式为两人一组驾驶豪车(魏某某提供宝马车、奔驰车,刘某甲提供奔驰车),并套牌在道路上缓慢行驶,主要选定独自驾驶中低档车型的车辆为作案目标,选定作案目标后通过缓慢行驶诱使被害车辆超车,趁被害人变道超车之际突然加速轻微碰撞被害人车辆,或趁被害人超车时向对方车身后砸石头等,伪装双方之间发生了轻微交通事故。随后打双闪灯或摁喇叭逼停被害人下车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通过大声指责被害人违规驾驶、叫兄弟过来帮忙或认识某局长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害怕心理,要求被害人赔偿,最终使得被害人不自愿地交付财物。敲诈所得财物,用于成员之间日常花销以及旅途费用。

1、2019年6月9日,被害人蓝某某驾驶雪弗兰轿车在**路段行驶,途中被李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5500元。

2、2019年6月9日,被害人邱某某驾驶长安面包车在**路段行驶,途中被李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1690元。

3、2019年6月16日,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别克轿车途径**大道中时,被李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3300元。

4、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陈某甲驾驶别克越野车在**高速路口**往**方向行驶,途中被李某某、魏某某敲诈勒索200元。

5、2019年6月29日,被害人陈某乙驾驶中华牌SUV轿车在**往**路段行驶,途中被李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68元。

6、2019年7月12日,被害人郭某某驾驶东风小康面包车在汕尾陆丰县**国道行驶,途中被李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2388元。

7、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杨某某驾驶朗逸大众轿车在海丰县**国道行驶,途中被李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3600元。

8、2019年7月14日,被害人刘某乙驾驶雪弗兰轿车在汕尾海丰县**国道行驶,途中被李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888元。

9、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熊某某驾驶松花江牌面包车从惠东**往**方向行驶,途中被李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5266元。

10、2019年8月8日,被害人方某某驾哈弗H6C轿车在海丰县**国道行驶,途中被被告人赖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800元。

11、2019年8月8日,被害人许某某驾驶车辆在汕尾市行驶,途中被赖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680元。

12、2019年8月8日,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现代小轿车在陆丰市**镇往**镇行驶,途中被赖某某、刘某甲敲诈勒索300元。

13、2019年8月8日,被害人林某某驾驶北京SUV车辆在陆丰市**镇前往**镇,途中被李某某、姚某某敲诈勒索3000元。

14、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龚某某驾驶马自达轿车在兴宁市**往**镇行驶,途中被李某某、黄某某敲诈勒索16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故意毁坏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驾驶被告魏某某所有的粤L38****银灰色的宝马轿车到龙门县**镇**加油站加油,期间民警到场后欲对该宝马轿车进行盘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车突然加速倒车向后方行驶逃离现场,导致加油管、加油枪等加油设施毁损,经鉴定价格是680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魏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甲、魏某某、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桂芬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刘某甲、魏某某、赖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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